博业体育官方app下载西安碑林法院2案入选2023年市中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4月25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暨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西安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状况,并发布2023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保护15大典型案件。其中,碑林法院审结的全市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和全市首例因恶意抢注囤积他人近似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秦皇岛某台球桌厂等与陕西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于2018年6月注册成立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服务器租售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等。2020年3月,被告人秦某强在行业QQ群中看到有人发布消息称,运营盗版小说网站后植入广告可以牟利,其遂与被告人秦某胜商议运营盗版小说网站事宜。由被告人秦某胜提供网络、设备支持,被告人秦某强购买域名并搭建名为“旺仔小说网”的盗版小说网站,并使用网上下载的应用程序从不特定网络小说平台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在其“旺仔小说网”上向公众传播。网站搭建完成后,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以营利为目的,与名为“七媒联盟”的广告商工作人员“豆豆”(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取得联系,将该广告商提供的广告链接植入“旺仔小说网”页面,双方约定按照广告点击量结算报酬。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间,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采取上述方法运营盗版小说网站,通过网络传播他人文字作品并以植入广告的方式从广告商处非法获利。2022年9月,被害单位本市碑林区西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某公司)发现“旺仔小说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大量该公司具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搭建的“旺仔小说网”中的小说,与被害单位西安甄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似比大于等于70%的作品数量为522部。
另查明,本案涉及的被侵权作品源于“番茄小说IOS软件”(简称“番茄小说”),该软件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公司)实际运营。北京某科技司与西安某公司、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某公司)三家公司互为关联主体,海南某公司与涉案作品的作者签订《签约作品合作协议》,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等均授予海南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又将以上权利以独家授权的方式授予西安某公司,并将作品在北京某公司的“番茄小说”网络平台发布,同时约定全部维权收益归于北京某公司。案发后,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向北京某公司退赔人民币180万元。
关于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数量问题博业体育下载。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将盗版小说网内固定的711个文本书籍及送检提供615个样本文本书籍的文字内容转化为十六进制字符进行比对,排除字体,字形、字号或者字间距、段落间距、换行分页、空格符对文件相似性比对造成的偏差,结果相似比大于等于70%的记录共522条。经过案例检索及专家咨询,合议庭采纳鉴定结论,认定二被告人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522部,属情节严重。
关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选择问题。企业是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的主体,如因刑事追诉而倒闭,其员工和其他权利人也会因此受到牵连。为此,在提起公诉前,法院与公诉机关就本案涉及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是否起诉等方面充分进行了分析研判。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得知搭建盗版小说网站、植入广告可从广告商处非法获利的消息后,由秦某强购买域名搭建盗版小说网站,采集、复制被害单位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秦某胜提供优创公司网络、设备予以支持,并与广告商进行对接,接收广告链接及报酬,抽取部分资金后将剩余部分分发给秦某强及其他员工。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本案犯罪是秦某胜、秦某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实施犯罪,利用单位场地及网络设备,犯罪意志不是单位集体决策形成,未以单位名义开展此项“业务”,未以单位名义联系广告商植入广告获利,无法体现单位意志 ,故本案应以个人犯罪予以认定。
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秦某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典型意义: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阅读习惯的改变,购买和阅读电子书的人越来越多,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案是西安市辖区内依法审理的首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也是碑林法院自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制度以来审理的首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碑林法院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将意识、法的精神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把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积极能动、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到位。
原告秦皇岛某台球桌厂(以下简称:某台球桌厂)成立于2002年9月11日,原告秦皇岛某台球运动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台球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3日,二公司主要经营台球桌制造、销售、维修,台球及其他体育比赛赛事组织与策划等。某台球桌厂、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5078670号“ ”、第3195576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为证明某台球公司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提供了企业简介、所取得的部分荣誉资质、会见知名人士照片、被媒体报道情况及品牌在海外使用情况等证据。
被告陕西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9日,经营范围为桌球、桌球成套设备的销售等。被告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告还在台球器材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卡姆”“奥秘准王”“圣乔氏”“星牌赛台”“卡姆皮头”“乔氏亨德利”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经驳回,部分在异议中裁定不予注册。被告在2019年至2022年间,先后在台球器材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圣乔氏”“乔氏超级赛台”“乔牌赛台”“乔氏超级钢库”“乔牌”“乔乔牌”“乔氏赛台”等与案涉商标存在近似的商标30余件。原告先后通过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方式进行维权,其中不予注册1件,已驳回13件。此后被告注销和撤回了“乔始”“乔氏奥密”“乔台”“乔亨德利”“乔牌奥沙利文”等商标及注册申请。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抢注、囤积原告商标,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从事台球桌销售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乔氏”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长期批量申请注册与原告“乔氏”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导致原告采取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出人力物力成本。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原告的生产经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当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遂判决:一、被告陕西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皇岛某台球运动推广有限公司、秦皇岛某台球桌厂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某台球运动推广有限公司、秦皇岛某台球桌厂其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系全市首例因恶意抢注囤积他人近似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是保护行业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被告长期批量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相近似商标,导致权利人不得不采取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方式展开维权,此类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此类恶意“傍名牌”“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万琪)